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法规文号:财税字[1986]第311号    发布时间:1986-10-27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据了解,一些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的油田,在完成初步评价作业的基础上,为了确定该油田的商业性价值,并制定总体开发方案,需要利用临时生产设施,做试验性的原油临时性生产(以下简称评价性试生产),油田转入正式开发后,这种生产即行停止。为了正确地处理评价性试生产阶段的有关纳税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编者略)

  二、参与合作勘探开发石油的公司,在试生产阶段每年所分得的收入,扣除本公司当年支付的试生产费用后的余额,相应增,减本公司在该合同区已发生的勘探费用。

  三、前条所说“试生产费用”,包括评价性试生产所使用的临时生产设施费用。属于自有的临时生产设施,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不少于六年;属于租用的临时生产设施,其租金支出可以列入当期的试生产费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