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地字[1987]第021号    发布时间:1987-09-19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