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6]008号    发布时间:1996-01-0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税财检[1995]4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