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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产重估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外函发[1996]45号    发布时间:1996-06-1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请在1995年度所得税审计中贯彻执行。

  1.中油公司参与重估的固定资产净值额应以1995年3月31日的账面净值为起始点,对其已在1994年度摊销和折旧完的自营勘探和开发投资进行重估而加大净值增值额的部分,在税务审计时应予剔除。

  2.中油公司的自营勘探和开发投资可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全部视为购建的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并就其净值增加额计提折旧。

  3.中油公司资产重估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额,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按照财政部对清产核资的统一规定,从财清办(1995)140号文件批复之日,即1995年10月份起计提折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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