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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调整问题的紧急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发明电[2001]28号    发布时间:2001-01-0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缔结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年度结帐日为公历年度每年12月31日,月度结帐日为每月的最后一天,不得提前或推迟。为保证2001年7月1日二十二省区金税工程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稽核结果的准确率,总局决定,对尚末按照上述规定调整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的企业,一律于5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现将有会计区间的企业,一律于5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调整方法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方法

  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末调整为“1”的企业,需持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发行子系统“维护授权/修改会计区间”菜单下将会计区间修改为“1”。

  企业用载有会计区间修改授权的税控IC卡进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后,系统自动将会计区间修改为“1”。

  二、要求

  此项工作直接关系到数据的采集和金税工程的运行效果,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服务单位,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所有的企业在限期内完成会计区间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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