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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调整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流函[2001]002号    发布时间:2001-01-0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按公历月更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后,部分开票数据不能进行正常的抄税、报税处理,给增值税稽核系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现将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运用企业发行子系统对防伪税控企业进行会计区间授权时,一律将企业会计区间修改为1,然后将该信息写入企业税控IC卡中。

  二、防伪税控企业凭载有会计区间修改授权的税控IC卡将会计区间调整为公历月后,2000年12月的抄税业务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未到抄税期修改会计区间。企业按照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提示进行抄税,税控IC卡按照正常方式处理,抄税磁盘按以下操作步骤处理:

  1、选择“发票管理/销项发票查询”菜单;

  2、输入查询的起始、截止时间[11月××日(指原抄税日)至12月31日],同时将该窗口显示的四个选项均选择全部[即()全部];

  3、在软驱中放入磁盘并选择“拷贝”选项;

  4、退出开票子系统;

  5、修改所拷贝磁盘数据的文件扩展名为“。12”。

  (二)已到抄税期后修改会计区间。企业按照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提示进行两次抄税、报税[第一次抄报税期间为11月××日(指原抄税日)至12月××日(指原抄税日前1日),第二次抄报税期间为12月××日(指原抄税日)至12月31日],税控IC卡和抄税磁盘按照正常方式处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该通知连同国税发明电[2000]50号精神及时通知企业,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准确;同时积极配合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做好企业会计区间调整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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