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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1]102号    发布时间:2001-09-1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各级税务机关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是当前一项关系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大事。税务机关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按国务院规定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积极落实各类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发生安全事故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立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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