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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5]360号    发布时间:1995-06-2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九关函[1995]57号)称,因干部岗位交流,九龙海关所辖部分业务关(处)办理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关(处)长及科长已调整岗位,原备案的名单有所改变,需相应变更原备案的印章印模。现将该函及所附新的签名(印)印模转发你们,请依此做好九龙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

  1995年4月1日    九关函[199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因干部岗位交流,我关所辖部分业务关(处)办理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关(处)长及科长已调整岗位,原备案的名单有所改变。现将我关现行办理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海关印章及关(处)长、科长印鉴印模(详见附件)重新报送你局,请及时印送各有关税务机关、原我关报你局及送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的所有印章、印鉴印模同时作废。

  特此函告

  附:印模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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