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批复

法规文号:财税地字[1986]10号    发布时间:1986-11-1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

  (86)鄂税字第433号文收悉。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规定,“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因此,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外,其余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