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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继续执行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企[2002]615号    发布时间:2002-12-19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审核上报的2001年外汇借款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和申请退税限额的文件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审核,同意2001年对你省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省2001年继续实行外汇借款项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详见附表,请你们按规定尽快办理退库手续。

  二、请你们按《通知》要求加强对退税资金的监管,并将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陕西省2001年继续实行外汇借款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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