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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蛇口工业区进口和内销电力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1999]248号    发布时间:1999-09-2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蛇口工业区进口及内销电力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蛇口工业区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进口的电力,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蛇口工业区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进口的电力,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以蛇口工业区1997年实际进口电量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电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60%的比例予以返还,超过基数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不予返还。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法规办理。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蛇口工业区应缴未缴的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可在2000年6月底以前分批次缴纳和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三、自1998年1月1日起,对蛇口工业区内销电力依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深圳市国税局对蛇口工业区内销电力按6%征收的增值税不再调整。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蛇口工业区内销电力按6%,预缴增值税的办法多缴纳的税款,可在以后内销电力应缴增值税中冲抵。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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