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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推行电子报税和税款征收无纸化实施方案》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7]160号    发布时间:1997-03-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呈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推行电子报税和税款征收无纸化实施方案〉的报告》(深地税发[1997]6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推行电子报税和税款征收无纸化,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便纳税人,符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既定的目标,可在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积极试点、推行。

  二、电子报税和税款征收无纸化的试点工作,要注意保持与当地政府的电子化规划协调衔接,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特别是市国税局的配合,选择一批规模较大、企业管理和计算机应用基础较好的企业试行,以取得经验。

  三、试点阶段手工申报和电子申报应并行,待系统运行稳定后,再单独进行电子申报,以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转。

  实行电子报税和税款征收无纸化,在全国还属起步阶段,请你们在试点中,随时注意搜集和掌握来自纳税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反映;不断总结经验,稳步推进,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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