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划转直属征收职能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550号    发布时间:1998-09-1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法规》(国办发[1998]73号)的有关精神,原由国家税务总局承担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少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铁道部、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内贸易总国家物资储备局、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共24个单位集中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由你局承担,有关职能划转的接收管理工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