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721号    发布时间:2005-07-1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洋工程结构物有关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5]56号)收悉。经商财政部,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出台的目的,是解决国内造船企业困难,使其内销的储油轮等享受与进口同类产品增值税免税的同等政策,而不是指全部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因此,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海上建设工程海底输油管线工程,不能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