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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4号    发布时间:2005-01-0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2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港口设备为终端产品,且海关对该类业务视同进出口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并销售给国内持有免税进口设备批文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港口设备实行免、抵、退税。具体管理办法由你局制定并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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