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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税收会计处理和统计报表事项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1267号    发布时间:2004-11-1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税收政策的调整,经研究,对2004年税收会计帐务处理及相关统计报表明确如下:

  一、关于抵减欠税的范围

  可以抵减的欠缴增值税包括呆账税金和在“待征税收-增值税”科目下核算的各类欠税。

  二、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根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载明的抵减陈欠和抵减新欠金额(第15项+第16项)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增值税欠税,借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贷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欠税,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三、在2004年税收统计报表中增设《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月报表》(表式附后),并从12月编报11月份报表起开始编报。

  四、新报表任务将放在总局FTP广域网centre\jitong\kuaitong\会统报表\assignment中,请及时下载并调整本单位报表任务。  

   附件:东北老工业基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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