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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793号    发布时间:2004-06-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办公厅、税收科学研究所、中国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税务学会、注册税务师协会、国际税收研究会:

  根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部署,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问题进行清理。为保证清退和整改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财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情况进行登记摸底。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登记范围。这次清理登记的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含下属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机关、税收科学研究所、中国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税务学会、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国际税收研究会。

  二、清理登记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各单位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以单位财务核查清理的方式填写《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单位财务核查登记表》、《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汇总登记表(按险种划分)》、《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汇总登记表(按单位性质划分)》(具体表样见财政部《通知》附件)。登记表请用EXCEL填写,并于2004年7月5日前放在网上CENTRE-支出处-保险清理目录中,清理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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