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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1983]242号    发布时间:1983-11-25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西藏不发):

  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的问题,我局曾以(83)财税一字第187号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并抄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最近各地反映因银行信托业务财务处理办法不尽一致,执行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对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再明确如下:

  1.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信托业务收入由各总行汇总纳税。

  2.建设银行信托业务收入是按中央、地方三七分成的。对中央30%的分成收入,由总行汇总交纳;对地方70%的分成收入,仍在信托业务核算地,由当地建设银行纳税。

  3.从银行业务开始征税以来,信托业务收入未交纳工商税的,一律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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