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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中税协发[2011]38号    发布时间:2011-04-15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10]127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取得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方可申报特级注册税务师。鉴于一级注册税务师认定工作正在进行,通过一级考试且同时申报特级注册税务师的考生可先参加特级认定考试和论文答辩。现将审核通过的特级注册税务师考试名单、须报送的考核材料及论文答辩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名单

  根据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成绩及特级注册税务师报名申报表,现将审核通过的《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名单》(附件)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协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5月8日举办的特级注册税务师考试,具体考试要求另行通知。

  二、报送行业发展学术论文

  参加特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须于5月8日考试时向中税协(注册部)提交《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申报特级注册税务师须提交的关于行业发展的一篇学术论文(不少于5000字)一式五份。

  三、论文答辩时间安排

  中税协将于5月11日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www.cctaa.cn)“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专栏”公布参加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论文答辩名单,答辩时间为5月16日、17日两天。具体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名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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