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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2号    发布时间:2011-11-2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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