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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1]647号    发布时间:2011-11-2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在采购活动实施前,应由各省国税局提出申请,税务总局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各省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10号)有关规定,将本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实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情况,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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