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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95-05-26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995年5月26日通知,调整录像带、10~29座中型客车的关税税率。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录像带的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由100%(已录的)、85%(未录的)调整为50%;10~29座中型客车的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由180%调整为100%。调整后的税目税率详见附件。

  二、此次调整仅涉及优惠税率,普通税率不予调整。

  三、以上调整,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调整表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优惠税率(%)
调整后优惠税率(%)
1
85231330 供录制其他信息用的未录制录像带
85
50
2
85242390 已录制其他信息用的录像带,包括供复制用的母带
100
50
3
87021090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10~29座客运机动车辆
180
100
4
87029090 其他10~29座客运机动车辆
180
100

  *本表所列货品名称仅为明确调整内容使用,不涉及税则货品名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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