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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铁矿砂普通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税委办[1996]20号    发布时间:1996-07-10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海关总署关税司:

  按国务院决定,税委会〔1996〕16号文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对铁矿砂及其精矿,包括焙烧黄铁矿(税号:26011100,26011200,26012000)实行1%的暂定进口关税税率。根据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率的制定原则和惯例,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上述3个税号的铁矿石普通进口关税税率暂定为6%。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化工部、冶金部、有色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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