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署税[1996]692号    发布时间:1996-08-13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征收出口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996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1996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1996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原定执行至1996年6月30日,详见附件)的执行期延长到199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化工部、冶金部、有色总公司。

1996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1996年税率
(%)
暂定税率
(%)
08024000
10
0
26070000
铅矿砂及其精矿
30
0
26080000
锌矿砂及其精矿
30
0
26090000
锡矿砂及其精矿
50
20
28047000
20
10
78010000
未锻轧铅
20
0
78020000
铅废碎料
20
0
79010000
未锻轧锌
20
5
79020000
锌废碎料
20
5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