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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署加发[2003]18号    发布时间:2003-01-07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外经贸部,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6—2002,以下简称《标准》)下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咱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二、《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包括结转深加工)合同。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核销。

  三、2003年3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6—2002)及编制说明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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