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税[2003]83号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电视节目工作

法规文号:财税[2003]83号    发布时间:2003-04-24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近来,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单位要求对其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境内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