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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商品申报的公告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3]第58号    发布时间:2003-10-23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多功能机电产品的不完整品,如在报验时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海关应按照其设计功能来确定商品的税则归类,即对能够确定其主要设计功能的,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按其主要设计功能归类;对无法确定主要设计功能的,则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按税则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号。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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