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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2003]第125号    发布时间:2003-12-30   发文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根据2004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另行印发)作了对应调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的原海关监管条件“C”一律调整为“A”,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23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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