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公告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第32号    发布时间:2004-09-02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304项予以删除,该项所列《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86〕署货字第824号)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九月二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