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2010年3月1日起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2004]178号    发布时间:2004-10-2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财税[2010]26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10年3月20日起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退税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银行转帐方式结算的,应退税额由目前的退付70%,上调为100%退付;对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仍维持按应退税额40%退付的现行规定。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其他有关以人民币结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