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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署税[1998]315号    发布时间:1998-06-05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1997年上半年曾作出决定,对1996年4月1日后批准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的进口设备准予缓税到1997年12月31日,并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5年分期纳税,每年缴纳税款的20%.现经海关总署、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为了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决定对上述缓税进口设备准予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现定予以免税结案。

  请有关海关接本通知后对上述缓税(包括缴纳保证金)放行的不作价设备进行清理,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按规定补办免税手续结案。有关主管海关应按照减免税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后续监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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