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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进口原产于利比里亚的所有原木和木材制品

法规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2003年第32号公告    发布时间:2003-07-04   发文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3年 第32号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003年5月6日通过的第1478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决定自2003年7月7日至2004年5月7日,禁止进口原产于利比里亚的所有原木和木材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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