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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监管条件

法规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2003年第19号公告    发布时间:2003-12-22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中 国 人 民银 行

  海 关 总 署

  公告

  [2003]第19 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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