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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

法规文号:商务部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3号公告    发布时间:2004-01-28   发文单位:商务部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4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动物疫情的传播,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暂停从韩国、日本、越南、柬埔寨、泰国、老挝、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海关自即日起至另行公告恢复进口之日止,不接受上述国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发放从上述国家进口肉鸡类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件目录一中所有肉鸡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暂停出口来源于广西、湖南、湖北三省区疫区所在县的禽类及其产品。海关自即日起至另行公告恢复出口之日止,不接受上述疫区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发放来源于广西、湖南、湖北三省区疫区所在县的活鸡、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后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国家(地区)及国内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参照本公告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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