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林业局关于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法规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林业局2004年第40号    发布时间:2004-08-26   发文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公告

2004年 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44020000.10 木炭 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