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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法规文号: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2005年第4号公告    发布时间:2005-07-12   发文单位: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第4号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第13届缔约国大会对CITES附录作出的修定及CITES有关规定,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2004年第3号公告)予以调整(调整内容详见附件),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目录部分变动内容(略)

  2.《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归类表部分变动内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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