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号    发布时间:1990-06-26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前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三百元。

  第三条 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二百元。

  第四条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第五条 麝香不准携带或邮寄出境。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