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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5号    发布时间:2005-09-14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自2005年10月1日起,各海关将陆续启用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届时,第二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可继续使用。

  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用两种,样式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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