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纺织品出口关税调整问题的公告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2号    发布时间:2005-05-31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纺织品出口关税做如下调整:

  一、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5项8位税目下的6种纺织品提高出口关税税率。具体产品及税率见本公告附件1.

  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80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具体产品见本公告附件2.

  除上述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纺织品继续按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率征收出口关税。

  二、纺织品出口征税的监管方式仍然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4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自2005年6月10日起,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的纺织品,可凭港澳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发内地加工证明,从内地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有关证明格式及操作办法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1.提高出口关税税率产品清单

  2.停止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办公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