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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尿素出口暂定关税税率的公告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9号    发布时间:2005-05-25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尿素(税号31021000)出口暂定关税税率做如下调整: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260元/吨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

  二、自2005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按30%税率计征出口季节性暂定关税。

  三、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15%税率计征出口暂定关税。

  上述出口尿素暂定关税税率调整后,征税的范围继续适用于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项下出口的尿素。

  特此公告。

  

 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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