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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50号关于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法规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    发布时间:2005-08-01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八月一日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2818200000  氧化铝 
260600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2602000000  锰矿砂及其精矿 
2604000000  镍矿砂及其精矿 
2610000000  铬矿砂及其精矿 
261100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2613100000  已焙烧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3900000  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4000000  钛矿砂及其精矿 
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2615909090  钒矿砂;钒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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