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

法规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公告    发布时间:2005-06-19   发文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