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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5号    发布时间:2005-04-28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黄磷和硅铁的出口暂定税率:

  一、停止执行黄磷(白磷)(税号28047010)10%的出口暂定税率,恢复按20%计征出口关税;

  二、硅铁(税号72022100、720229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5%.

  以上税率执行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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