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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计价格[2000]1059号    发布时间:2000-07-28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你会《关于申请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标准的函》(证监函〔1999〕211号)收悉。鉴于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的要求,你会接收原隶属于地方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派出机构,并相应负担这些派出机构的经费,使证券监管费用增加较大的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会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标准,由原来按股票年交易额的0.02‰收取,调整为按0.045‰收取。

  二、取消原深圳、上海等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所有收费。

  三、你会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标准提高后,相应降低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手续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手续费从原按股票年交易额的0.0879‰收取,调整按0.0839‰收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手续费从原按股票年度交易额的0.12‰收取,高速为按0.105‰收取。今后调整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手续费,要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

  四、你会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提高后,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者统一收取的服务费(佣金)标准仍按原来的最高不超过证券交易成交金额3.5‰的比例收取,不得提高。

  五、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由你会按年交易额的0.002‰向期货交易所收取。

  六、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专营公司、证券兼营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以及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收取的审核费收费标准等,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3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的变化情况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核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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