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0号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40号    发布时间:2012-08-16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的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Andhra Organics Limited公司 17.2%。

  (二)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公司 17.2%。

  (三)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 36.4%。

  二、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和2012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16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