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关于外贸企业年初汇兑损益财务处理问题的函

法规文号:[94]财商字第623号    发布时间:1994-12-2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主管部门:

  近来,一些地方不断询问,外贸企业在一九九四年初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对此,我们认为,外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跟踪结汇的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后 ,上年末应收外汇帐款除中长期信贷等特殊项目出口收汇外,一般在年度内都已收妥结汇,相应实现汇兑收益,并引起企业足够的现金流入。因此,为了真实核算年度利润,外贸企业年初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应按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1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年度内计入企业损益。但汇兑净损失数额转大,一次处理对企业损益影响较大的,可以分期处理;在中长期信贷出口项下和边境易货贸易的应收外汇帐款的汇兑净收益,可以作为递延收益,在二至三年内分期计入企业损益。企业按此进行核算后,实现利润与纳税所得因计算时间不同产生的差额,纳税时进行调整。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