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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    发布时间:1994-12-20   发文单位:工商总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混合型卷烟广告能否宣传保健作用问题的请示》(陕工商广函字〔94〕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混合型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其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保健作用。对这类卷烟广告,应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广告法》施行后,依照《广告法》进行管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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