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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问题的答复[失效]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4]第362号    发布时间:1994-12-31   发文单位:工商总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应如何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工商广字〔1993〕第214号文件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只适用于经我局批复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

  其他地区认定广告使用他人名义问题,仍适用我局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和工商广字〔1992〕第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自1995年2月1日起,各地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认定此类问题。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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