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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5]第39号    发布时间:1995-03-06   发文单位:工商总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羊城晚报》刊登的广州市京粤广告公司“免费做广告,携手创辉煌”广告,其经营方式实际是以预收三年广告投资的利息为广告费,并非是免费做广告,且在广告词中谎称有多种户外广告媒体。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假广告,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此广告系广告界做的虚假广告,有一定的典型性。请你局在查处此案违法当事人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案件情况和处理结果一并报送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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