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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102号    发布时间:1996-04-16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单位为开展商品促销或其他经营活动,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例如在广告中称,凡持有某种号码、某种版或某种面值的人民币,可换取标价超过其面值的商品、服务或兑换到超面值的人民币等。此类广告,影响了人民币的声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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